钢易通平台欢迎您! 请登录 免费注册
用户中心 钢易通首页 帮助中心 意见箱 移动端 官方微信 服务热线:400-660-7558
浙江省进一步明确钢铁企业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2024-06-17 来源:浙江省发改委
摘要
小编引言:浙江省进一步明确钢铁企业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激励企业加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通过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函告我委的通过时间,从通过月份1日起停止执行相应达标项目的差别化电价。

 

二、原通过超低排放要求停止收取差别化电价时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由供电企业按此文件规定组织退还通过月份相应达标项目的差别化电价电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3日

关键词:电价,钢铁行业,政策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钢易通”的所有作品,均为钢易通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刊用本网站稿件,需经书面授权。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钢易通”。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钢易通)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书面证明。我们将在核实后做出妥善处理。